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

特留分的訴訟類型(二)

最高法院認為,扣減權是個人得以行使的權利,不必要全體繼承人一同行使(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912號民事裁判、96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民事裁判),因此每個人有自己單獨的扣減權,女兒向兒子表示要行使扣減權,只有就女兒特留分被侵害的部份回復成公同共有的狀態,太太既然沒有向兒子表示要行使扣減權,則只有女兒得享受到行使扣減權的效果。

那麼這件訴訟要怎麼打?我本來很天真的認為,女兒的應繼分為1/3,特留分為1/6,但現在兒子拿了全部的房地,他持有全部,所以我只要要求兒子將不動產移轉登記1/6給女兒即可。但因為女兒已經先拿了600萬現金,因此不動產先送去鑑價,再依鑑價出來的結果,就女兒登記不足的部份補登記女兒應有的特留分。

比如說房子鑑價出來6000萬,女兒拿了600萬現金,總遺產價值為6600萬元,女兒特留分計算出來為1100萬元,但女兒已經先拿了600萬,還有500萬元的特留分被侵害,因此在不向兒子要現金的情況之下,就移轉登記5/66的持分給女兒,即可滿足女兒的特留分。

不過,這樣的想法遇到一個困難,因為扣減權既然是每個人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,女兒對於自己權利的行使並不及於太太。但我要將不動產登記成分別共有,這是屬於遺產分割的行為,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固有共同必要訴訟,所有的繼承人都要成為訴訟中的當事人。問題是太太根本不想攪和進來這件事,也不想去爭自己的特留分,難道要把她列為被告然後再請求分割遺產嗎?如此一來要打一個分割遺產的訴訟,並非我當事人本意,而且她也只想針對她的兄弟,並沒有要針對她的媽媽。

為此我苦惱甚久,也發現實務上類似案例並不多見,如何能兩全其美

【心得】
於是厚顏請教了利用花名走跳江湖堅持不願曝光的業界高人,也查了好多實務案例,最後我看到一個聲明為「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」的案例,當下茅塞頓開。我只要在聲明中請求塗銷繼承登記,讓不動產回復成被繼承人的名字,然後再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,就可以達到我的目的。

這是因為本件較為特殊,只有一位繼承人要請求,又不想波及另一位繼承人才不得不這麼做。大多數類此案件,通常不會鬧到用這樣的方式解決,還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去,這也是為何實務上案例不多的原因。實際一點來說,都會換算成錢,拿最多的那個人(扣減義務人)用金錢補償主張受侵害的,這樣最單純,也最乾脆。誰要弄個房子上面登記了一個像幽靈似的公同共有人,然後完全無法處分利用?不過基於尊重當事人的考量,因此這樣的方向也不是不可能出現。至於確認之訴打成功了之後,遺產要如何分割,就是另一個故事了。

特留分的訴訟類型(一)

因為承辦案件的關係,常遇到一些有趣的法律問題,有時候會恍然大悟:啊~原來以前老師上課在講的意思是這樣(那以前考試都在寫些什麼啊~)。畢竟本人不是做學術研究的料,也寫不出什麼嚴謹的論文,所以想把承辦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改編一下,做個紀錄,也跟各位同道分享、切磋,敬請不吝指教。也許對某些高竿聰明的大律師們來說,這些法律問題不過是小菜一碟,若是如此,請拜託忍住不要嘲笑我,我會受傷。

【案例事實】
爸爸過世前做了份公證遺囑,指定將名下價值6千萬元的房子一棟+土地一筆給兒子,現金600萬給女兒,老婆什麼也沒有。兒子在老爸過世後,火速拿著這份公證遺囑將價值6千萬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,並將600萬現金給了女兒。女兒來找我,問我怎麼處理。

【扣減權的效果】
民法上對於繼承人得不到遺產,或是得不到與原有應繼分相符的遺產,有特留分制度的設計。特留分規定在整部民法的最後一節,學說及實務上,均肯認特留分扣減權是「物權的形成權」,一旦行使就會發生扣減的效果。因此扣減權利人一旦向扣減義務人表示行使扣減權,被繼承人的遺產便會回復成尚未分割以前的狀態。

這是因為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,因為特留分並非存在特定的遺產上,而是概括存在每一個遺產(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民事裁判、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判)因此只要女兒去跟兒子說:我要向你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喔~。此時此刻房子便會自動回復到未分割前的狀態,也就是房子還在爸爸名下,三個繼承人是公同共有。

【實務上的難題】
一、 只有女兒想行使扣減權,太太沒有要行使。女兒行使扣減權的效果是否及於太太那一份?
二、 一旦行使扣減權後,遺產既然回復成三人共有,那麼女兒要如何實現自己特留分的權利?訴訟類型為何?當事人為何?訴之聲明為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