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

特留分的訴訟類型(一)

因為承辦案件的關係,常遇到一些有趣的法律問題,有時候會恍然大悟:啊~原來以前老師上課在講的意思是這樣(那以前考試都在寫些什麼啊~)。畢竟本人不是做學術研究的料,也寫不出什麼嚴謹的論文,所以想把承辦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改編一下,做個紀錄,也跟各位同道分享、切磋,敬請不吝指教。也許對某些高竿聰明的大律師們來說,這些法律問題不過是小菜一碟,若是如此,請拜託忍住不要嘲笑我,我會受傷。

【案例事實】
爸爸過世前做了份公證遺囑,指定將名下價值6千萬元的房子一棟+土地一筆給兒子,現金600萬給女兒,老婆什麼也沒有。兒子在老爸過世後,火速拿著這份公證遺囑將價值6千萬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,並將600萬現金給了女兒。女兒來找我,問我怎麼處理。

【扣減權的效果】
民法上對於繼承人得不到遺產,或是得不到與原有應繼分相符的遺產,有特留分制度的設計。特留分規定在整部民法的最後一節,學說及實務上,均肯認特留分扣減權是「物權的形成權」,一旦行使就會發生扣減的效果。因此扣減權利人一旦向扣減義務人表示行使扣減權,被繼承人的遺產便會回復成尚未分割以前的狀態。

這是因為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,因為特留分並非存在特定的遺產上,而是概括存在每一個遺產(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民事裁判、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判)因此只要女兒去跟兒子說:我要向你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喔~。此時此刻房子便會自動回復到未分割前的狀態,也就是房子還在爸爸名下,三個繼承人是公同共有。

【實務上的難題】
一、 只有女兒想行使扣減權,太太沒有要行使。女兒行使扣減權的效果是否及於太太那一份?
二、 一旦行使扣減權後,遺產既然回復成三人共有,那麼女兒要如何實現自己特留分的權利?訴訟類型為何?當事人為何?訴之聲明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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